我院王然同志收到一封来自千里之外的感谢信
我院王然同志收到一封来自千里之外——陕西省大同市的感谢信:“我感到十分激动,您们办案效率是如此之高,让我十分佩服……对于您们的敬业精神,我在此表达深深地崇敬和谢意,谢谢您们使我绝处逢生,我将终生不忘!”这是山西省大同市的罗某一家写给我院王然同志感谢信中的只言片语,字句之间充满了对王然同志的感激之情。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罗某的儿子高某于2010年5月将被执行人刘某、霍某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刘某、霍某返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定金1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刘某、霍某一直未予以履行,高某依法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两位被执行人均在富拉尔基区居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进行异地执行。我院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助、鼎力支持,我院的执行法官于振华、王然两位同志多次前往两位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物业了解情况,协调多方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多次到双方家中进行耐心劝导,于情于法地将各种利害关系向被执行人一一告知,对其进行思想攻势,人情感化,向其讲法析理。在劝导被执行人的同时于振华、王然两位同志到我区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办理冻结等各项手续。
最终,在我院于振华、王然两位同志锲而不舍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同意将10万元定金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我院于振华、王然两位同志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刻内涵,树立了法官的良好形象,值得我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