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拟在本辖区内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选任50名。
三、 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特殊情况的(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6)热爱法院审判事业,能按时参加法院案件审判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选任程序
1、公民可直接向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的区、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由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推荐。
3、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应填写申请表、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可到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政工科领取。
4、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报名时除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4)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推荐除外)。
5、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查,将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区人大审核;经审核后,由区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6、待遇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7、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报名地点: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政工科(报名时,请带齐所需有关材料)。
联系电话:6922185 6911878
联 系 人:任丰、王立娟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解释。
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