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冬冬故意伤害一案。
被告人王冬冬与被害人许文利是朋友。2013年11月1日晚20时许,二人和其他朋友一同在富拉尔基区某练歌厅唱歌,唱歌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王冬冬持啤酒瓶子打许文利头部,造成许文利头部受伤。经鉴定,许文利面部软组织创,被评定为轻伤,未构成伤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冬冬对许文利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许文利表示谅解了王冬冬的伤害行为,请求法院对王冬冬从轻处罚。经审理查证:王冬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其积极赔偿了许文利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许文利的谅解。结合全案情节,本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王冬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冲动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无论是朋友之间,还是陌生人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应该多一份理解与忍让。逞一时之快却使自己深陷囹圄,失去了宝贵的自由,这可谓是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