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万吉故意伤害一案。
简要案情:2013年3月23日20时许,闫鑫(已经其他人民法院判决)与其前女友张小雪一同来到富拉尔基区某练歌厅唱歌。后张小雪又找来被害人孙健、陈锐一起唱歌。期间,闫鑫将张小雪钱包拿走,并乘坐本案被告人宋万吉驾驶的出租车来到张小雪父亲张军家,将钱包交给张军,让张军到练歌厅将张小雪带回。随后,闫鑫与张军仍然乘坐宋万吉的出租车返回练歌厅,下车前闫鑫将随身携带的卡簧刀交给宋万吉并告诉宋万吉在歌厅门口等着。闫鑫与张军进入练歌厅后,孙健、陈锐因闫鑫拿走了张小雪的钱包而与闫鑫发生争执并厮打,闫鑫跑出练歌厅,孙健持啤酒瓶与陈锐一起追赶闫鑫至宋万吉出租车旁,孙健用啤酒瓶击打闫鑫,但只是砸中了出租车顶棚,并没有砸中闫鑫,此时闫鑫向宋万吉要卡簧刀,宋万吉遂将卡簧刀递给了闫鑫,闫鑫随即用卡簧刀向孙健、陈锐腹部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孙健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孙健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切腹部致多脏器及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陈锐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九级。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0日在富拉尔基区将宋万吉抓获。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宋万吉明知闫鑫与他人发生厮打仍将卡簧刀递给闫鑫,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宋万吉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宋万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同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宋万吉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孙健家属及陈锐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孙健家属及陈锐的谅解。结合全案事实及情节,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宋万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很显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人宋万吉只是应闫鑫要求将卡簧刀递给了闫鑫,其并没有直接参与伤害过程,但其对法律的无知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使得自己浑然不知其行为的严重性,结果令自己身陷囹圄。希望本案能够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一定的提示和警醒作用,注重增强法律意识,遇紧急事件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也许您一个报警电话、一句劝解的话就能挽救一条生命、几个家庭,从而阻止悲剧的发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