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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10 10:18:22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人民法院影响最大的就是司法统计工作,如何以大数据时代为契机,开发利用好数据,充分发挥出司法统计工作的服务职能作用,对于推动人民法院的新发展、实现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以基层法院为视角,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此项工作的建议,以期达到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顺利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充分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资源的目的。

    一、大数据时代的内涵和特点及对司法统计工作的影响

    2011年6月,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了题为《大数据: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前沿》的研究报告,首次提出了“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大数据,又称巨量资料或海量资料,其实质是通过数据的开发、整合、分析、挖掘,由此获得海量数据所蕴含的信息价值,揭示数据潜藏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参考。

    大数据的特点可以概括为“4V”,即Volume(数据量大)、Velocity(处理速度快,时效性要求高)、Variety(数据类型繁多)、Value(数据价值密度相对较低)。

    大数据时代对于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数据不是简单的数字,而是有根据的数字,对于司法统计工作来说,数据是对法院工作的测量和记录,是最精确的事实,数据是将法院工作量化的工具,是科学的语言和载体。大数据“Volume(数据量大)”的特点对数据储量提出了要求,即必须要拥有大量的审判信息数据,司法统计工作因此将不断增加数据储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Velocity(速度快时效高)”的特点对数据采集时效提出了要求,即信息输入必须实时高效,司法统计工作因此将要加快统计的步调,做到及时更新。“Variety(数据类型繁多)”的特点对数据采集的类型提出了要求,即必须种类繁多,司法统计工作因此要做好多门路的信息数据搜集。“Value(价值密度低)”的特点对数据的应用提出了要求,即必须从所采集的海量数据信息中寻找价值,司法统计工作要加强对数据的加工、分析和应用的职能作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法院的科学决策和管理。

    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司法统计工作在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

    201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第四次司法统计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了司法统计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定位,要求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统计理念,提出要使司法统计工作成为人民法院的信息咨询中心、决策辅助中心、管理服务中心和信息资源集散中心的目标。由此,笔者认为,司法统计工作将在基层法院工作中发挥以下四个方面的职能作用:

    1、司法活动的数据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在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中的各环节设定节点,将节点信息收集,通过一定的统计规则将信息量化并以数据的形式呈现,形成具有海量数据的司法活动数据库。

    2、司法运行的监督媒介。科学地将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排列组合,形成案件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以此为手段对审判执行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情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审判管理的精细化。

    3、司法调研的信息渠道。以案件信息为要素的司法统计数据为审判理论研究提供了客观的基础素材,使调研工作有的放矢,运用数据总结审判规律、查摆存在的问题、探究形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调研成果会更好地服务于审判。

    4、司法决策的参谋助手。运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数据中掌握审判执行的工作情况,挖掘审判运行态势信息,为法院的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有理有据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存在许多与大数据时代背景不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视不够。通常认为法院是以审判执行的业务性工作为主,司法统计工作无非只是每个月统计统计数据、报报表,其数据是否精准与审判、执行工作无关,只要将报表报上去不出问题就可以了,忽视了司法统计工作用数据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决策的作用,将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割裂开来。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的不重视,各业务庭对于此项工作很少做到心中有数,有时甚至需要在催促下才能完成,工作开展的较被动,存在一定的困难。

    2、司法统计队伍素质不高。由于司法统计工作较枯燥、乏味、琐碎,愿意从事这项工作且恳于钻研的人廖廖无几,在业务庭更是没人愿意干,导致司法统计队伍极不稳定,流动性很大。在业务能力方面,司法统计人员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统计学知识、分析写作能力,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但目前的司法统计人员很难全面地具备这些能力,多数是兼职从事这项工作,不能全身心投入其中,并且对司法统计工作的了解也均是通过上一任司法统计员的口传身授,易受误导,且因不具备司法统计工作的专业性,缺乏对数据态势变化的观察分析能力而影响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阻碍其功能的发挥。在责任意识方面,司法统计人员没有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责无旁贷的工作来看待,只是疲于应付,缺乏责任心和敬业心,有时还会带着畏难情绪,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

    3、数据采集手段不够先进。目前进行司法统计提供数据的方式没有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案件流程信息中自动提取,而是在每月固定时间报表时,司法统计员根据各部门手工填报的指定收结案数据,再以手工填报的方式汇总向上级法院报送。这种填报方式统计数据有限,信息量与大数据的要求相差甚远,数据上报的环节多,易受马虎大意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且统计时间的滞后性也与大数据的时效性相悖。

    4、考核指标设定不尽科学。应该肯定的是,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质效评估指标对审判活动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起到了一定的评价、促进的作用,但是个别指标的设定仍然有着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如一审服判息诉率这项指标,满分值为100%,满意值为95%,设置的数值较高,易造成办案人为了达到指标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手段防止当事人上诉,有时会因防止一方上诉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违背了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设定初衷。再如以质效指标作为考核审判工作的成绩单而进行排名,易造成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均“唯指标论”的绩效观负面倾向,而忽视用指标检验审判良性运行的作用。此外,对民商事、执行等部门的考核指标与对全院的考核指标不一致,也给基层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

    5、服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现阶段,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满足于报表和质效考核的需要,利用司法统计分析审判执行工作也只停留在数据高低、大小对比这样的描述性分析的层次上,运用数据深挖信息、寻找规律及发展趋势的能力欠缺,以致于司法统计工作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于司法决策管理、乃至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6、数据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数据真实是司法统计生命,虚假的、错误的数据会误导司法决策,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而现有的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对数据的校核能力有限,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无法做到及时、全面、到位,也缺乏对虚假报表的惩治措施,统计数据的质量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易出现问题。

    四、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建议

    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司法统计工作中需要在以下六方面予以加强:

    1、加强理念更新,对司法统计工作提高认识加以重视。关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加里·金是这样说的:“这是一场革命,庞大的数据资源使得各个领域开始了量化过程,无论学术界、商界还是政府,所有领域都将开始这种进程。”因此,法院也应与时俱进,更新理念,转变思维方式,充分认识司法统计工作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辅助作用,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树立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工作和科学管理决策的重要工具的观念,充分调动起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此项工作积极开展起来。

    2、加强队伍建设,为司法统计工作打造专业化队伍。在人员选配上,无论是负责院里的还是负责各业务庭的司法统计工作都要选择有责任心、耐心、敬业心的人员担任司法统计员,并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方面、质效指标体系方面、审判专业知识以及调研写作方面加强培训,使司法统计人员能够熟练地从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和数据,能够理解并掌握各质效考核指标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将审判数据信息与质效考核指标相联系,从中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并及时进行分析和调研,形成有针对性的、完整的司法统计分析材料,为领导的决策和管理提供资料参考。同时,还要加强对各业务庭人员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培训,确保每个人均能独自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完成信息的采集。

    3、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司法统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司法统计工作提供软、硬件的保障,研发智能化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设定若干个节点,随着案件的进行,办案人员及时输入所要求的节点信息,需要进行统计的时候,按照一定的规则将这些节点信息转换成数据,这样既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又能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同时,这种司法统计模式是在全面统计、全程统计、全员统计的情况下运行起来的,将打破过去司法统计工作只是由司法统计人员、内勤将收结案件情况统计上报的思维方式,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将参与到司法统计工作之中。

    4、加强指标调研,设定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审判质效考核指标项目的调研,设置科学的考核项目,为审判执行工作做好“体检”。加强对审判质效考核指标数值的调研,尊重审判规律,设置合理的数值标准,以防止办案人员为了达到相应的标准而影响了正常的审判工作,造成“以质效指标论工作成败”的本末倒置现象。建议取消对审判质效考核指标进行排名,应将质效考核指标当作“体检表”,而不应当作“成绩单”,只要达到相应的数值就说明该项运行良好,即是“健康”,如已是“健康”状态再过分地强调排名,将会出现“重数字、重排名、轻定性”的负面作用。统一考核指标,避免指标之间的矛盾,为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方向性的指引。

    5、加强数据应用,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深化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应用,运用数据所反映出来的信息了解审判情势的状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寻找解决途径,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此来顺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例如,民商事调解案件实际履行率不符合要求,说明调解案件的质量出现了问题,则应该查找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同时,不能将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只局限于法院的工作,还应扩展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范围,将经济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审理案件中隐含的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出来,反馈给辖区的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基础素材。例如,针对贷款案件激增的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提醒金融机构做好积极防范,尽量避免自身的风险,为金融机构的资金回转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6、加强数据监管,确保司法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在即将实现的所有司法统计数据均由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应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使司法统计数据精准。中级法院也应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基层法院为了排名而对数据进行造假。同时审判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也对司法统计工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此外,应建立司法统计工作的惩罚机制,一经发现有造假的行为,则取消该院的评先资格、降低质效排名、对相关的领导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客观准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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