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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要及时,否则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2-05-16 15:18:4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怎么还能说过了几年就不用还了?这天下还有这样的道理了?”老李在法庭上甚是不解。

    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朋友,王某于2008年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2008年年末还清,王某为李某出具欠条一张。李某称其与王某系朋友,自己家里也不缺钱,虽然过了这么些年来,一直也没有向王某崔要过借款。近日因为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便向王某催要欠款,王某却不同意偿还,无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人民币2万元。王某在法庭上辩称,“是,我承认我是借了李某2万元,但是这个钱我不能还。因为这笔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末至2012年起诉前,李某确未曾向被告王某主张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胜诉权便消灭。而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诉讼时效自2008年末至今已经能够超过了2年,王某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同意偿还原告欠款,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故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欠款人民币2万元的要求。

    法官提醒,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因过了诉讼时效而导致自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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