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调研服务大局、服务审判工作、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提高工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解决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我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把调查研究工作列入法院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调研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各部门领导实施“一岗双责”,每年召开专题研究调研工作会议,切实解决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各业务庭和其他部门的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调查研究工作;审判人员要结合审判实践,围绕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 对未按本规则完成调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章 调研工作
第五条 调研室负责全院调研工作事宜。抓好年度调研课题的部署和落实,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院各部门调研工作。做好上级院交办的临时性调研工作。
第六条 组织和撰写全院性的调研课题,组织好年度调研文章、学术论文的部署安排工作,抓好催办督办落实,并及时履行报送程序。
第七条 本院调查研究工作,应当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研究室每年年初下达当年调研工作计划,各部门应按照调研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研任务。
具有助审员以上法职的每年完成调研文章1篇,每年各部门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在2篇以上。
第八条 院领导和各部门要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创造条件,为调研工作订购必要的书籍、报刊、资料,安排一定的调查研究经费。
第九条 对本院形成的调查研究成果,要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会议纪要、调研刊物、互联网、报刊杂志和汇编调研文集等多种形式,加强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召开研讨会、调查研究成果交流会、表彰会等多种形式,评选和奖励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及先进个人、先进庭室,推动调查研究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和检察等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机构的联系,加强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调研成果的交流和法学理论的研究。
第十二条 为提高我院干警撰写调研文章在国家级报刊上的刊登数量,多出精品文章,我院继续实行奖励制度:
对被市级以上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被省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奖励150元;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奖励200元;重复采用的以高级的奖励为准。
对于在省市法院系统调研成果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作者,每篇奖励300元。
第三章 信息与案例编报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月做好简报信息的采写和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全院性的信息材料原则上由调研室负责采写,部门工作和专门业务住处由所属责任部门自行采写。院里每月向上级院报送信息不少于3篇。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篇工作信息,每年各部门至少完成问题建议类信息2篇,具体完成时限以研究室年初调研计划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信息采写完毕后,及时报送调研室,由研究室审稿后统一报送至上级院研究室。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月做好案例编报工作。着重选编当年或上一年度本院审结且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特殊性的案例;着重选编定性和适用法律上有参考研究价值的案例,或者具有指导性、资料性、学术性、新颖性、典型性的案例。
第十七条 报送的案例要求裁判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例不予选用,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进行上访的案件不予选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例,在作到隐去秘密或隐私情节等适当处理后才可选用。
第十八条 案例的编写体例与格式、文稿的技术规格可参照《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十九条 院里全年应完成案例编报任务12篇,案例由各部门案件承办人或指定人员编撰,每月落实具体撰写人,完成后,于当月15日前报送院研究室审查把关。报送上级院的案例书面材料1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四章 司法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按月做好案件统计报送工作,数据做到及时、准确。由各部门内勤于每月15日报送至院研究室。
汇总报表由研究室主任审核签字,由分管院长签发,并加盖院印。同时司法统计报表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于当月18日报送中院研究室。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司法统计分析工作,从不同角度,及时发现数字反映的问题。司法统计分析要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审判工作实际,选择各级领导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审判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和审判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要根据选题确定分析的方法和类型。
第二十二条 司法统计分析要注意时效性,应在完成一个月内报送,对同一主题、类似内容的统计分析,在半年之内不得重复报送。
上报的信息快报类统计分析字数应在1000字以内,调研分析、总结报告等类型分析字数应在2000字以上。统计分析要标明作者、作者单位及完成时间。司法统计分析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由研究室统计报送中院研究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