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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挖深水井被电死,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15-03-02 14:30:50


    受雇他人挖深水井竟然意外被电死,家属将相关三个被告告上了法庭,三被告都以各种理由认为对于死者没有责任,家属疑问,人死了,总得有人负责,日前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庭审调查,最后认定了责任划分。

    去年7月23日,晚上19时左右,死者莫某受雇为村民阿伟(化名)家挖深水井,干了才一天,24日早晨7时多,发生了意外,莫某挖深水井作业中,被脱落的电线电击死亡。人死了,总得有人负责,受害人家属找到受雇的阿伟,阿伟说莫某和他没有雇佣关系,挖深水井的活他以350元的价格包给了阿金,莫某是阿金找来的帮工,与阿伟没关系。受害人家属又找到电线的使用方齐市华公司(化名),这家公司说电线脱落的原因不是他们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是由于一个电视天线杆倒在电线上将电线砸断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齐市华公司不能提供证明是某位居民家还是某单位的电视天线杆,什么时间倾倒的,砸在电线或电线杆的什么部位等相关证据。受害人家属还找到了齐市供电公司,得到的答复是,高压线路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即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莫某触电线路属低压线路,齐市供电公司不是触电线路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没有维护、管理职责,对触电事故没有任何过错,齐市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都说没有责任,受害人家属只能将三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总计21万余元。

    法院认定,受害人莫某在为被告阿伟家挖深水井时,作业现场上方的电线脱落,导致莫某被电击死亡,是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齐市华公司作为案发现场脱落的电线线路段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总计16万元。被告阿伟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20%的赔偿责任,总共4万元。被告齐市供电公司不是触电线路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没有维护、管理职责,对触电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且事故线路段非高压线路,故齐市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鹤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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