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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03 10:22:31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病事假审批

    第一条 凡本院及上级组织召开的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参加者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善始善终,不准迟到、早退,如需请假,由院长批准。

    第二条  干警应按照本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干警外出办案或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填写请假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放入考勤箱内。

    (一)请假单应由本人填写,内容要填写完整,请假事由应具体、明确。外出办案应写明具体去向及工作内容,严禁违反法律规定1人外出办案。政工科每天于早8时40分、下午4时30分根据请假单记录当天及次日的请假情况,请假单未放入考勤箱内的,一律视为未请假。

    (二)各部门应按照政工科统一下发的样式制定考勤簿,考勤簿应如实记载所属部门干警的出勤情况。干警每日于上午8时30分在考勤簿上签到,本院纪律检查工作小组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政工科结合平时收集的请假单情况对干警出勤情况进行汇总,每月进行公布,并列入年终干警考核。

    第三条 干警遇特殊情况,需通过电话方式请假的,部门领导应负责填写请假单,并应及时放入收发室考勤箱内。对于未填写请假单的,对部门领导通报批评。

    第四条  干警请假应根据请假天数由相关领导批准;部门领导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副院长、党组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

    (一)干警请事假1天,由本部门领导批准,1个月内部门领导审批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天。连续请假2天,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连续请假3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批准,报政工科备案。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仍需请事假的,或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由院长批准并取消年终福利待遇及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条  干警因病不能到岗工作,应当请病假。审批权限按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内容执行,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上交甲级以上医院诊断报政工科备案。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年终福利待遇及评选先进、晋职晋级资格。

    第六条  未经批准而不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每月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累计达3次的,视为旷工1天。

    旷工1天给予通报批评;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取消年终福利待遇及评选先进、晋职晋级资格;连续5天,累计7天的,给予警告的纪律处分;全年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将根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第二章   病事假期间待遇

    第七条  干警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要时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八条  干警因病不能工作,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手续。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累计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第九条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第十条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第十一条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0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第十二条  干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干警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干警事假的天数应当从年休假中扣除。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2天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

    第十四条  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的休假假期当年有效,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工作人员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合并使用,但不能间隔一年。

    第十五条  干警请病事假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天数,在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取消当年工作性津贴(13个月工资)及滚动工资待遇;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将根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第三章 机关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法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制式服装,配带相应徽章。着制服应当规范、配套,不得混穿。开庭时法官和司法警察要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姿态良好,精神饱满,用语规范,禁止接打手机。

    第十七条  干警在工作时间不得窜岗、闲聊,不得利用电脑进行上网聊天、打游戏、看视频、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禁止在值班、值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经批准,公务接待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审判庭、会议室、走廊、大厅等楼内公共区域等场所不得吸烟,严禁大声喧哗。

    第二十条 干警参加会议(含视频会议),必须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允许在会场内接打电话。做到坐姿规范,不随意走动,不看手机、书刊、报纸,不中途退场。

    第二十一条 干警下班后,应将本办公室内的电脑、电灯等用电设备关闭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  干警请病、事假严禁弄虚作假,如经查实,对本人按旷工处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干警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被我院纪律检查小组发现,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免谈话、书面检查、调离岗位的处理。

    干警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或党纪处分;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级、清除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干警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被上级部门暗访组通报的,经查实,被暗访发现,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处理。

    发生以上情形,被通报干警均取消年终福利待遇、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领导为本部门工作纪律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层层问责。部门干警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被本院纪律检查小组发现,经查实,对部门领导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分管院领导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次被检查组发现,初犯部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责任。重犯部门情节较轻的,对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对该部门分管院领导通报批评,做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对部门领导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给予主要院领导警告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严重损坏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免职,主管院领导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处理。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给予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取消年终福利待遇及评先选优、晋职晋级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值班值宿人员的纪律规定,按照本院值班值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组、政工科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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