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约束法官业外活动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法官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司法、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提倡和鼓励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不干涉法官正当的人际交往、业余生活的原则;坚持以防范为主,严格自律为本,制度管理和家庭、社会监督为保障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原则。
第四条 法院要积极组织、鼓励法官参加各类有益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让有利于培养法官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于规范法官职业操守的活动占领法官及其他干部业外的思想文化阵地。
第五条 法官业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一)不得违反政治纪律,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审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
(三)不得在非工作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四)不得让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己谋取私利;
(五)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的宴请,或提供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活动;
(六)不得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借钱、借用或索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过问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的案件或为代理案件提供任何便利;不得向配偶子女、近亲属和律师介绍案件;
(八)不得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利用审判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不得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九)不得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等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无理取闹;不得在任何场所酗酒;不得涉足任何带有色情内容的活动场所;
(十)不得参加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更不能采用赌博活动变相收取当事人的礼金;
(十一)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十二)不得发生有悖于正常婚姻关系的行为;
(十三)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个人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向组织报告:
(一)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
(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与办理的案件有牵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事后知晓的;
(三)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影响的;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五)本人被公安、检察机关讯问或被纪检机关查询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前条所列事项,报告人应于事前或事发后三日内如实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报告人写出报告。各部门应做好登记,重要情况应同时报告分管院领导和纪检、政工部门。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将根据有关纪律,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 本院法官业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对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问题的,对有关领导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