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民意沟通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富区人民法院警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11 08:16:18


    为了加强本院车辆的管理,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提供车辆服务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压缩车辆费用的支出。在确保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车辆在执法办案中的作用,规范本院车辆的管理,树立本院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车辆的使用规定

    1、本院所有车辆及驾驶员(含聘用司机,下同)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遇有突发事件发生除外。执行局警用车辆由主管院长、执行局局长管理和调配,具体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2、各庭、科、室富区、齐市内审务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审务用车审批单,由庭长审批签字后,经办公室统筹安排车辆,以减少重复派车。

    3、各庭、科、室、局齐市以远及外县审务用车,须提前两天填写审务用车审批单,报请院长审批签字后,经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4、非审务事由一律禁止使用车辆。

    审务事由包括:开庭、押解、送达、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强制拆迁、接访等。抢险、防洪、维稳等事由可视为审务事由。

    5、派出车辆的使用部门,严禁公车私用或指使车辆驾驶员超出行车区域停放在公共餐饮娱乐场所,一经发现造成影响的,视情节根据本院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6、驾驶员在执行审务活动时,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7、办公室每天派出车辆,下班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本院车库内。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回院的车辆,用车各部门须报办公室经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复。

    二、驾驶人员的管理规定

    1、要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严守机密。要严格遵守交通道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2、要认真执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权限,防止越权行为,严禁以车谋私。

    3、要直接对办公室负责,在没有接到办公室指派的出车任务时,驾驶员严禁私自动用车辆。除遇特殊情况,院领导批准外,驾驶员不受理出车任务。

    4、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准时将车开到执行任务的地点,按审务用车审批单的行车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完成任务后立即返回本院,并通知车管人员。

    三、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1、驾驶人员行车前必须检查油、水及各主要机件是否齐全完好,收车后检查有无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明天出车准备工作,严禁带病行驶。并自行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清洗。

    2、车辆的维修由该车辆驾驶员提出故障的维修建议,经办公室审核后,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办公室开出车辆修理凭证(修理凭证附后),呈报院长审批后,驾驶员到本院指定的修配厂进行维修保养。

    3、车辆累计5000公里更换一次机油及三滤(机油滤、空气滤、空调滤),入冬前更换汽油滤。每次更换机油须由该车辆驾驶员抄写公里数到办公室车辆维修保养登记本登记公里数后,进行保养。

    4、外出车辆遇有故障急需维修的情况,须经办公室同意经核实后呈报院长批准,方准在外地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

    四、车辆的耗油考核规定

    1、根据本院各车辆出厂的百公里耗油标准,并结合各车辆实际耗油情况(使用的年限),由办公室制定各车辆的耗油考核标准。

    2、办公室每月底抄写各车辆的公里表,同时统计各车司机当月实际行驶公里数及实际加油数量,然后进行单车耗油标准进行考核。

    3、办公室根据统计的数字结算各车辆司机的当月耗油核算。

    五、驾驶员责任的奖惩规定

    1、对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并被评为优秀驾驶员的,给予表彰奖励。

    2、驾驶员未经履行派车审批手续擅自出车的,一经发现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连续三次的,对聘用人员予以辞退。驾驶员违规使用警车,被上级纪检、监察及新闻媒体发现(给予通报或曝光),情节轻微的,在编驾驶员调离岗位,聘用人员予以辞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编驾驶员调离本单位。

    3、由于日常对车辆检查保养不够,造成缺少机油、防冻液等致使发动机损坏,按工作失职,由驾驶人员承担财产损失的50%。

    4、未经履行派车审批手续擅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5、由于驾驶员个人行为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扣分、罚款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造成交通事故,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责任的,除保险公司所赔款项之外的,则由驾驶员个人全部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人。

    6、酒后驾车及非本车驾驶人员,又未经批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人身财产损失的,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7、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均有实施行使监督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本规定从2014年10月8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