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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刮落限高杆 虽未碰撞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5-04-09 13:51:13


    近日,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刘军系彩钢板厂雇佣的临时司机。2013年9月23日12时许,刘军驾驶被告彩钢板厂所有的大货车沿前库勒村环乡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前库勒村北侧限高杆处时,由于其驾驶的大货车装的彩钢板超高,将限高横杆刮掉。原告李刚无摩托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与被告刘军驾驶的大货车相对方向行驶,撞到被刮掉的限高横杆上,导致其受伤,要求刘军、彩钢板厂和乡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军驾驶彩钢板厂所有的超高大货车将乡政府设置的限高横杆刮掉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被告刘军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刘军作为彩钢板厂的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该事故造成原告李刚损害,彩钢板厂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刘军在本次事故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中乡政府设置限高横杆虽然是依据合法程序设置,但其设置限高杆后疏于管理,没有定期检查巡视,限高杆上的锁被割坏未及时发现、未及时修复,存在过错,未尽到后续管理责任,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本案是否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引起争议,被告称没有撞到原告,不应按交通事故标准进行赔偿。

    通常我们所熟悉的交通事故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碰撞事故,但是交通事故的分类复杂,从交通事故的对象来分,就可分为车辆间事故、车辆对行人的事故、车辆对自行车的事故、车辆单独事故、车辆与固定物的碰撞事故以及铁路道口事故等。其中车辆与固定物碰撞事故是指车辆与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路肩上的灯杆、交通标志杆、广告牌杆、建筑物以及路旁的树木等相撞的事故。结合本案造成原告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是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刘军刮落的限高横杆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本案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做出由保险公司、彩钢板厂和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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