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孩子才两岁,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我不同意降低抚养费,800元一分也不能少。”在给被告送达起诉状时,被告激动的表示,其与原告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原告自愿承担每月800元的抚养费,现在孩子刚刚满两周岁,平时生活和看病的花费很大,被告自己照顾孩子又不能出去工作,所以,不同意降低抚养费。而原告称,其所在的厂子原来效益好,每月工资是3000多元,而最近一年来厂子的效益非常不好,工资只能维持在2000元左右,每月除了给孩子的800元抚养费之外,只剩下1200元左右,除了日常的生活开销之外,还有人情往来,实在是难以维持,不得已起诉到法院,请求降低抚养费到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工资明细确实反映出了其工资下降的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2款规定:“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因此,抚养费的变更可以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官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最好以调解方式使双方达成协议,于是,法官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一方面提醒原告即使工资降低了,也不能在孩子的抚养费上杀价,宁可自己的生活紧点,也不能苦了孩子。另一方面再劝导被告,让其体谅原告工资大幅降低的现状,最后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同意将抚养费降到700元。
法官提醒:抚养孩子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抚养费数额可以降低,但对孩子的关爱不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