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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也要遵从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19 09:28:10


    李某(男)与张某(女)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时年60岁。2005年,双方购买了一套价值11万元的商品房。2011年年末李某去世,其子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商品房,并向法院提供了李某亲笔遗嘱,该遗嘱写明其去世后该房由其儿子李某某一人继承。张某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案诉争房屋系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李某虽然留有遗嘱由其子李某某继承诉争房屋,但李某只有权对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其对属于张某部分份额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张某对此遗嘱不认可,李某对属于张某份额的处理不具有法律效力。

    故法院认定李某的遗嘱只是部分有效,判决驳回了李某某要求全部继承该商品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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