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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亦有效

发布时间:2012-06-19 09:28:57


    “他说我爸把房子给他就给他了吗?现在老人都已经去世了,口说无凭,叫他拿出证据来!”“什么证据,咱爸有病的时候你不来照顾,当时病危的时候你也没有赶过来,就算没有证据这房子你也没资格要。更何况当时咱爸当着那么多人的面都说了把房子给我,这就是证据!”

    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甲、乙是俩亲兄,其父于一个月前因病去世,生前留有房屋一处,弟弟乙主张其父病危时留有口头遗嘱,房屋由其继承归其所有,哥哥对此不予认可,致使乙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遗留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乙提供了其父亲主治医生、病房里的病友3名证人,出庭证实其父在确实立下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理由口头遗嘱,表示因其生前乙对其照顾较多,死后留有的房屋由乙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同时,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要求遗嘱见证人不能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3)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乙提供的3名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此,法院认定甲、乙父亲的口头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乙继承,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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