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都是富区某工厂的职工,二人同在一个班组。2009年9月的一天凌晨,原、被告一同上三班,因工作上的事发生口角,二人互相谩骂后,被告赵某走上原告李某工作的平台后引发矛盾升级,在原告李某工作的平台上互相动手后,厮巴抱在一起,因现场场地狭小,二人厮打过程中一起掉下平台,落地后,原告李某身体在下,垫在地上砖头上,造成肋骨骨折等伤。原告李某伤后入医院住院治疗38天,经诊断为“左眶软组织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季肋软组织损伤,右胸膜外伤,右肋弓骨折、肝挫裂伤”,花医疗费6千余元。经法医鉴定部门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其所受损伤被评定为伤残十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一单位的同事,因工作上的事发生口角,双方均不冷静,互相谩骂后被告走上原告工作的平台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继而双方互相动手厮抱在一起,因现场场地狭小,二人厮打过程中一起掉下平台,其过程中造成原、被告不同程度受伤的后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到原告的工作平台后双方互相动手,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为宜。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被告应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的70%计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