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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中泉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移送函

发布时间:2015-11-05 09:09:24


    富法(2015)刑更备字(1)号

    罪犯林中泉,男,1968年8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身份证号码232700196808050618,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街修理营建99栋4单元402室。

    在诉讼期间林中泉因患病于2009年10月23日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林中泉因犯受贿罪于2010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林中泉患膀胱癌现术后复发,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对其作是否适合羁押的法医鉴定。

    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对林中泉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罪犯林中泉目前患尿路上皮癌。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仍需定期性膀胱灌注化疗药物治疗。

    证据如下: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的〔2015〕省医临鉴字第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特建议对罪犯林中泉决定监外执行一年。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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