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生活极端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利益,富区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成效显著。
2013年4月29日,被告刘某驾驶黑BN*****号小型轿车沿富拉尔基区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和平路与交通街十字路口,与被告张某驾驶的黑B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交通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两车发生碰撞,由于刘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对路面车辆观望不够,未保持车速,行车未确保安全,张某驾驶制动不良机动车行驶,造成刘某和乘车人原告潘某、案外人王某受伤及黑BT****号小型轿车损毁之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潘某、王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潘某诊断为:“右股骨干中断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右前踝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头外伤”;“左侧鼻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44 815.60元。经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潘某因车祸所受损伤评定为伤残九级。黑BT****号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系秦某,原车主系周某,秦某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挂靠在富区运输服务处,每月向富区运输服务处交管理费100.00元,秦某将车承包给刘某驾驶,并收取车租。黑BN****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系被告辛某,张某系辛某雇佣的司机。判决:一、被告辛某赔偿原告潘某121962.71元。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潘某27 046.67元。被告秦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道路运输经营服务处负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潘某于2014年7月21日到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辛某、秦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道路运输服务处给付赔偿款157 474.8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履行。2015年11月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秦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讲法律知识,做思想工作,并多次到银行、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冻结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辛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道路运输服务处迫于法律的威慑,于2015年12月10日全部履行案件款15.75万元。
富区法院院党组思想上高度重视涉民生专项执行工作,成立专案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院长和执行局长任副组长,执行局、法警大队干警为成员。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1)采取“星夜执行”的方式,对有能力履行而长期与执行员玩“猫捉老鼠”游戏的被执行人,专门选择晚上、凌晨或节日等时间上门查找被执行人,将其堵在家中无处遁形。(2)加强与协助执行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多方争取配合和支持。如通过金融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街道、乡镇和村组织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等等。(4)积极探索“和谐执行”方法。在吃透案情、摸清财产状况后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法院执行人员的统一协调下,达成执行和解,清除双方矛盾和隔阂;(5)发挥网络信息平台优势。将所有未结涉民生案件提交全省网络信息平台,进行财产查询。及时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定期向权利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股权投资、车辆、存款和不动产等情况,一旦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6)注重宣传,提升社会公信。对涉民生案件执行实行立案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开,使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知道各自的权利义务。加大对法律法规、正反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升司法威慑力。通过法院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介有重点地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长期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
富区法院执行局在开展此次涉民生集中执行共出动警力10余名,对执行涉民生全部案件的“老赖”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将其中3名实施了行政拘留,穷尽执行措施,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将涉及的七起案件全部执结,执结标的额达55.71余万元。执行局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优先执行等机制,通过抓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司法保障民生功能,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了燃眉之急,活动成效显著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