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民意沟通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老人摔倒状告老年公寓 法院裁判双方各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6-03-21 12:16:38


    简要案情    

    2015年8月,李某某及家人与老年公寓签订了“入住协议”,李某某入住老年公寓,双方确定李某某自理能力为“生活半自理的老人”。老年公寓还要求李某某家人签署了一份《补充说明》中的“卧床(跌倒)危险告知”。2015年11月18日早晨,李某某在去上厕所时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骨骨颈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七级。李某某认为老年公寓的地面湿滑、坚硬(普通地面砖),加之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是造成原告摔伤的原因,故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老年公寓则认为:我公寓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李某某患有小脑萎缩,骨质疏松,加之年事已高,体力下降,自己摔倒的。李某某入住我公寓时,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和协议的《补充说明》均告知了李某某及其家属跌倒的风险,我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老年公寓在李某某入住时就要求李某某家人签署了《补充说明》中关于李某某可能摔倒的危险告知书,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老年公寓的责任,因为签订入住协议时,李某某和老年公寓协商后确定选择的服务标准为“生活半自理的老人”,即是有一定的自理能力,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独自进行活动。本案中的老年公寓没有铺设符合标准的地面材料,没有安排人员搀扶原告上厕所,由此可以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做到相关规范的要求,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从合理分配责任风险角度而言,本院酌定老年公寓承担本案5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老年公寓在已进行风险告知的情况下,李某某摔倒受伤,老年公寓是否应当免责。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确定李某某的服务标准为“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按照我国《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半自理(介助)老人上厕所需要搀扶。本案中,老年公寓就李某某可能出现的风险向李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说明、履行了告知义务,恰恰反应出这些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可避免性。老年公寓没有向李某某提供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且未按要求铺设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地面设施。在此情况下,老年公寓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有违诚信,有悖于老年公寓服务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宗旨。综合养老行业特点以及李某某自身健康情况等因素,应由老年公寓承担50%的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