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一大早,一位当事人来到富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写着“秉公执法树形象,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锦旗送到刑事审判庭庭长邱红和副庭长洪涛的手里,当事人激动地对二位法官说:“我从辽宁本溪的家里赶来,特别来感激富区法院邱红和洪涛二位法官为我解决了一个大难题,这回我可以安心的过年啦。”
送锦旗的李大娘是这起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之一,2009年底,被告人王某、李某为了解决自己开办的鹿业合作社资金问题,夸大经营、投资盈利前景,以购买合作社生产的鹿胎膏、鹿茸酒、鹿胎素化妆品等产品为名,通过推介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其合作社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合作社社员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并承诺给入社人员返还高额利润、到期返本、分红,引诱入社人员继续发展他人。至2009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富拉尔基区直接、间接发展社员87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入社资金达人民币120万元。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案件涉及被害人分布较广,办案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不辞辛苦,多次来到海拉尔等地调查取证,认真查阅卷宗材料,认真核对证据,先后开庭7次,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大娘深深被富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邱红、洪涛二位法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公正高效的办案效率所感动,于是特别制作锦旗表示感谢。这面锦旗既轻又重,轻的是它只是法官平时工作中一个缩影,重的是它承载了群众对法官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