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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区法院: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司法公信

  发布时间:2017-03-20 10:20:12


    富区法院始终把服务发展和保障民计民生为重要职责,不断优化辖区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该院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规范法院执法办案行为入手,改进司法服务作风,提升质量效果,采取多项措施依法支持和保障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更新理念,一对一护航,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忠于宪法和法律,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依法办案;严厉惩处侵犯投资者、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打击犯罪行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避免人为因素对经济的干预和影响,依法保护企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只有深入企业,准确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掌握企业对司法的需求,才能化解企业矛盾纠纷。为此,富区法院法官先后到银行、保险、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把脉会诊”,零距离了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对企业涉诉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对各类纠纷进行解剖排查。该院还以“企业预约、集体会诊”形式,开展定点联系、定点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一企一法官”、设立金融机构巡回审判点、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等创新服务活动,为不同管理模式和经营特点的企业提供“一企一策”个性化服务指导,有力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畅通立案渠道,提供优质诉讼服务

    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延时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立案需求。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窗口服务作用和12368的服务功能,做好诉前风险提示和诉讼程序性指导。加强诉前调解。对涉及企业的案件,立案庭主动启动诉前调解制度、多元化解制度、律师参与纠纷处理制度,诉前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定期组织法官深入企业进行法制宣传,为企业提司法建议,不断强化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适时邀请企业代表旁听涉企案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交流经验,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

    主动服务,强化以和谐方式化解涉企纠纷

    针对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和负债较多等状况,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措施和方法。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主动服务,提前介入,了解掌握企业资产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最短时间内平稳解决纠纷,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坚持依法办案和灵活处理相结合,力促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深入开展“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和“司法助企”专项活动,院党组书记、院长多次带领班子成员深入到辖区中国一重、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发电总厂、黑化集团公司以及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龙马重工集团公司等企业进行走访,向辖区重点企业发放司法建议,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在审理涉企案件时,注重多做调解工作,使涉诉企业保持健康发展的活力,获得了企业的高度评价。

    走访调研,积极与企业沟通

    建立院、庭领导与本辖区重点企业固定联系制度,定点联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关注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积极为企业解决建设、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每名法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涉诉企业案件的重大法律问题,企业可以直接向相关领导反映,院领导要随时接待,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坚持深入企业调研,全面了解区域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具体措施,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富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带领党组成员和部分中层干部一行5人来到齐齐哈尔市三江水泥厂进行走访,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难题,并向企业介绍了我院关于涉企诉讼案件的一些快速审理制度,同时鼓励企业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企业,并就“依法治企”提出合理化建议。

    近年来,富区法院共走访企业37次,指导企业规范合同文件150余份,上门培训、法律咨询57次,向企业发司法建议30份,巡回审判12次,帮助企业解决许多法律难题,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优化资源配置,全力清理涉企积案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审判力量,加大清理涉企积案力度,院、庭领导要率先垂范,亲自办案,加强指导协调。要求逐案做到“四定”,即定承办人、定结案时间、定审理方案、定督办领导。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对于涉企的执行案件,企业申请执行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失信名单制度、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网络查控、打击拒执犯罪等各种措施,努力实现法律确定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在清理积案中,该院进一步严肃办案纪律,严格禁止法官在审理涉诉企业案件过程中,对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吃拿勒卡。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格”和“十条禁令”,深入开展涉诉企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凡是违法违纪办案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涉事法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凡是因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导致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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